3.2 修缮设计


3.2.1 修缮设计前应进行修缮查勘,应根据修缮规模和技术繁简程度,制定设计文件;设计文件能用文字表达清楚时,可不绘制施工图。
3.2.2 修缮设计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:
        1 房屋总平面图及原设计图纸,并应注明房屋与周围建筑物的关系;
        2 修缮设计说明及修缮要求;
        3 修缮的范围、标准和方法;
        4 结构处理(含危险点处理)的技术要求;
        5 查勘记录;
        6 修缮设计文本或施工图;
        7 工程概(预)算。
3.2.3 修缮设计应符合现行标准,条件不具备时,不应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。修缮设计宜根据当地对房屋抗震设防、虫害防治、火灾预防、抗洪防风和避雷等技术要求,提出相应的技术措施。
3.2.4 修缮设计应与施工密切配合,当施工过程中发现查勘资料、设计文件与施工现场不符时,应及时修改设计。
3.2.5 房屋修缮设计的荷载取值应按实际使用的情况和不利组合取值,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建筑结构荷载规范》GB50009的规定。
3.2.6 房屋修缮设计的结构验算,应根据材料的实际使用情况对材料性能进行合理推断和折算,并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抽样检测。

 
条文说明
3.2.1 根据房屋修缮工程的特点,一般民用房屋的大修、中修和综合维修的主体构件拆换是少量的,甚至有的仅绑接加固,而更多的损坏是屋面漏水、内外墙面抹灰剥落,门窗、楼地面、水电等装饰设备的局部损坏修补。在修缮方法上一般均能用文字、数字说明表达清楚,即可作为施工的依据,不另行绘图;只有在工程较大,或房屋翻修、立面变更、平面重新分隔或改装、结构构件拆换加固,或各种设备和管道变更等,用文字无法表达清楚时,需绘制施工图,这是与新建设计的根本不同点。
3.2.2、3.2.3 为使查勘与设计更好地指导施工,并为施工服务,因此条文对设计单位在修缮设计的内容和相应的质量、安全措施等方面作了必要的规定。
3.2.4 查勘与设计应力求正确,但由于修缮工程的特点,特别是一些隐蔽工程不易发现,因此本条规定在施工过程中设计与施工应密切联系配合,发现问题及时变更设计,加以解决。
3.2.5 由于大量旧房屋改变了原有的用途,为了确保住用安全,本条规定在修缮时计算荷载应考虑实际荷载,包括活荷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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